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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办高校 透明办学一二三
来源:《人民日报》   编辑:   日期:09-06-19
        做虚假招生广告可亮“红牌”

  最高罚3万元

  近年来,一些民办高校在招生过程中发布虚假蒙骗广告,令不少考生及家长上当。为此,教育部明确要求,民办高校要把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备案,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。

  对于随意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民办高校,可给予1万元至3万元罚款、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对发布违法招生广告的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和非法办学机构、非法中介进行查处。

  登记学生要备案

  国家招生计划不可“逾越”

  对于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,民办高校要不折不扣地执行。对纳入国家计划、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。如果民办高校不具备学历教育招生资格,不能招收学历教育学生。具备招生资格的民办高校名单由教育部每年公布,民办高校自行招收的学生,国家不承认学历。

  对学习时间1年以上的学生实行登记制度。已登记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情况,必须于登记后7日内报省区市教育厅局备案。备案后的学生名单在校内公布。

  首次建立督导制

  办学许可证不得租借

  国家首次建立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。省级教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。督导专员有权监督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的情况,参加学校发展规划、人事安排、财产财务管理、招生、收退费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发布民办高校的有关信息。

  同时,任何民办高校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,不得设立分支机构,不得出租、出借办学许可证。

  依法设置会计机构

  资产“不可侵犯”

  针对一段时间以来存在的乱收费现象,教育部再次重申,民办高校要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,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。民办高校应依法设置会计机构,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。应当在每学年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,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。

  民办高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、国有资产、受赠的财产、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、挪用或侵占民办高校的资产。

  党团组织必须有

  师资队伍不能压缩

  一些民办高校党团组织可有可无的现状有望改观,民办高校今后必须建立健全党团组织。党组织应当发挥政治核心作用,团组织应当发挥团结教育学生的作用。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,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,年龄不超过70岁任期原则上为4年。

  民办高校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配备教师,按不低于1∶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,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。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交其他组织和个人。(采访人:本报记者 袁新文 解读人:教育部有关负责人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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